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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2-5535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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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8-16 |
文号: | 通告〔2022〕2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0-2022-0016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维护全球生命共同体,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泉市实际,现将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龙泉市行政区域范围均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药用、展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猎捕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吊杠、猎夹、地枪(地弓)、排铳、土枪、土铳、弹弓、玩具枪、麻醉针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捣巢、挖洞、陷阱、捡蛋、网捕、诱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龙泉市林业局:0578-7123832;龙泉市公安局森警大队:0578-7122508。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认真遵照执行,并积极监督举报。
本通告自2022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6日。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