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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 2022 〕 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08 10:24:42 点击数:

《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精简版

二、降低企业成本方面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6.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社会效益好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针对性纾困支持。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接续工作,2022年起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其他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8.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督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大力推广“企业码”“贷款码”。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执行期限:长期。

9.升级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双保”助力贷。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执行期限:长期。

10.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强化对优质、诚信小微企业的激励,完善小微企业“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广“信易贷”平台应用,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抵质押手段线上运用。执行期限:长期。

11.深化“浙科贷”“创新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

12.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执行期限:长期。

13.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进投标保证保险线上办理,逐步推进设区市对接。执行期限:长期。

14.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担保费率不高于1%。出台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方案,降低企业汇率避险准入门槛。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5.理顺汇率避险业务流程。小微企业根据结售汇周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汇率增信服务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审核通过的结售汇业务提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复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复审通过的结售汇业务按照不超过结售汇总额5%的额度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保函,担保保函额度可循环使用。原则上单个企业担保保函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16.扩大外贸信贷支持。针对小微外贸企业经营特点,研发小额度、多频次、快放款、轻担保的专项产品,积极推广中期流贷、无还本续贷、“年审制”和“随借随还”贷款等模式,切实缓解资金周转难题,确保2022年外贸领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

(二)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17.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8.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

19.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全年市场化电量4500亿千瓦时左右。推动全省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鼓励110千伏及以上的大用户通过直接向电厂购电,降低企业大用户用电成本。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用户阶段性优惠电价政策,优先匹配低价电源电量,减免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的辅助服务、成本补偿分摊费用。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20.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21.落实稳岗就业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执行期限:长期。

22.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3.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4.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执行期限:长期。

25.化解订箱难运价高难题。加强政策储备,应对“一箱难求”“一舱难求”问题,力争集装箱数量保持增长。建立国际集装箱市场常态化监测应对机制。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6.增强海港服务能力。发挥宁波舟山港国际大港优势,加强与班轮公司协调对接,争取更多运力舱位供给,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指导省海港集团等新增运力,增开东南亚等航线。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7.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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