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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6046/2022-54543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7-07
文号: 龙财预执〔2022〕7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12-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龙泉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15 15:52:0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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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号)等文件及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龙泉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财政局            龙泉市金融发展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龙泉市支行        

2022年7月7日


龙泉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概述

本细则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一)资金存放遵循原则

1.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2.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3.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4.科学评估。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5.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二)资金存放组织方式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除此以外的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二、竞争性存放方式

本细则所称竞争性存放,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市财政局可以自行实施,或委托龙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

(一)银行准入条件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招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龙泉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或在丽水设有分支机构且在龙泉本地贷款余额达到15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3.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二)利益回避原则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评委、监督员及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该主动提出回避:

1.评委、监督员及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含子女配偶)在竞标银行任职的;

2.与投标银行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竞争性存放程序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程序包括:

1.制定竞争性存放计划。市财政局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及存放期限,经局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  

2.发布竞争性存放公告。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确保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龙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浙江省政府采购网、龙泉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等(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

3.投标响应。竞标银行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截止时间内递交投标资料,包括投标文件、廉政承诺书、资金存款担保函等。投标资料必须符合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否则将被评选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

4.组建评选委员会。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当组建由市财政局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且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5.确定存放银行。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逐一进行评分,并结合金融机构年度金融工作考绩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评选结果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并于签字生效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

6.签订存放协议。根据招标结果,市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市财政局依据中标结果和存放协议,办理资金划拨。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中标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7.资金到期收回。存放资金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款项划回后,相关证明、协议自动失效。

(四)综合评分指标设置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合理设置,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1.经营状况指标。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

2.服务水平指标。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

3.利率水平指标。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4.经济贡献度指标。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重点事业、重大项目等的支持情况。

(五)考绩结果运用。

将市金融发展中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绩结果和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综合评分结果相衔接,根据考绩结果对银行机构分别设置档位系数进行加权,竞标银行最后总得分=档位系数×综合评分得分,按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资金分配金额。

具体的评分规则及资金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金融发展中心、人民银行龙泉市支行共同拟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实施。

三、集体决策方式

(一)适用条件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

2.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二)利益回避原则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三)集体决策程序

1.综合评分办法。财政部门在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竞争性存放综合评分指标及考绩结果运用。

2.结果确定及公告。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当在局党组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公告栏予以公告。

四、监督管理与责任

(一)管理部门监督职责

1.财政部门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2.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3.市财政局、金融发展中心、人民银行龙泉市支行、审计局、银保监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同级银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二)参与竞标银行责任 

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暂停以致取消其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1.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单次涉及金额较大的;

2.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3.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4.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5.未按照中标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6.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7.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上所述情况或行为的,市财政局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备,一经核实,省财政厅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该银行纳入全省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黑名单,暂停以致取消其在全省范围内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附则

1.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龙泉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70关于印发龙泉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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