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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6409/2022-53221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6-02
文号: 龙人社〔2022〕3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13-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06 15:30: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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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2/6/6/art_1229513828_2407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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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有效防范化解社保基金支付风险,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提高社保服务便捷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市养老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丽社险〔2018〕36号)精神,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拓展认证服务渠道,健全落实社保待遇领取资格常态化关联认证、自助认证、上门认证服务机制,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的实际困难,做到“主动问询、上门服务”,现将认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人脸识别认证

持续做好人脸识别认证的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引导待遇领取人员及其家属主动使用“浙里办 APP”进行线上本人自助认证、亲友协助认证,进一步推动社保待遇领取资格人脸识别认证工作落实落地落细,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认证服务,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主动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要持续做好高龄、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的上门认证服务工作。各镇(街道)根据社保中心下发的高龄待遇领取人员名单,结合各自掌握的辖区内行动不便的人员名单,建立上门认证台账,有针对性地做好上门认证服务工作,每月对下月即将逾期的台账人员主动征询上门服务需求,为其确认待遇领取资格。

三、严把人工认证审核关

要持续做好柜面认证工作。各乡镇(街道)进一步规范人工认证经办流程,对无法实现人脸识别认证的情形,在人工认证时,须按经办规程严把审核关,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和现场经办场景图片电子档案。

四、建立确认报告制度

对于以下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经核实后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全民参保登记、异地资格认证确认为死亡、失踪、服刑的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各乡镇、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基层服务组织确认及上报的死亡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以及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资格确认的人员。

报告制度流程:行政村(社区)填写《领取待遇资格无法认证人员情况表》报乡镇(街道)汇总,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每月月尾定期报送社保中心内控稽核科。市社保中心凭此表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部省关于“认证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求,按照“谁认证、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基层认证网点工作人员的管理,持续推进经常性思想工作和经常性管理和风险防控警示教育。社保中心将不定期对基层认证网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经办指导和监督检查,并通报上门认证开展情况。

1.各便民服务中心要增强责任担当,加强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到人。对主动上门确认的企退人员要热情接待,要积极引导退休人员使用“浙里办”人脸识别刷脸系统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2.各便民服务中心要加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增强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守法自觉性杜绝欺诈、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发生;

3.各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主动做好资格确认工作,服务于确认对象,不得要求待遇领取人员在限定时间集中到达指定地点、异地居住人员返回单位、行动不便人员多次往返等非人化方式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此件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同时废止进一步做好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通知(龙人社2021〕32号)文件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6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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