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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2-53859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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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6-20 |
文号: | 龙政发〔2022〕2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0-2022-001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工业用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0日
龙泉市工业用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为切实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泉土地要素配置实际,现就我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过程把握土地空间和要素支撑的调度,做到项目跟着土地走、要素跟着项目走。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方面作用,按照“存量提质、增量选优、市场配置”的目标导向,建立土地要素配置与产业项目质量和效益挂钩机制,通过实施差别化、市场化等管理方式,努力实现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集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措施
(一)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
坚持土地供需双向调节和有保有压的原则,实行适应新型城镇化、经济发展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差别化供地政策。
1.严格把握供地导向。
(1)建立综合评价制度。由发改、经商、经合、税务、生态环境、资规、建设等部门单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确定我市优先发展和改造提升的行业(产业)目录,制订行业(产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出、亩均税收、能耗指标、单位排放增加值等“标准地”指标。
(2)把握用地政策导向。对“两高一资”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规划布局需调整项目、上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或D类项目、用地面积10亩以下(边角地、拆迁安置除外)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供地。
(3)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围绕“事前管标准、事中管达标、事后管信用”,建立以亩均税收等“硬指标”、科技投入等“软指标”为指标体系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全市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制度供地,新增工业用地要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指标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
2.实行差别化供地方式。
创新市场配置方式,除以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产业类型、用地需求等情况,还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供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协议出让土地的,应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规定执行。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外,符合规定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协议出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原划拨土地、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转让并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且无除外情形的;②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③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
(2)租赁供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的规定执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根据承租人申请续签租赁合同。
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拍挂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
先租后让,是指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土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租让结合,是指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土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将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制定具体使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方式的指导目录和管理规定。租赁土地租金的最低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订,报市政府批准。租赁供地项目亩均产出、亩均税收、能耗指标、单位排放增加值等需达到“标准地”指标。
(3)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弹性年期,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对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
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实行定期绩效评估制度。
(二)实行差别化履约管理。
新出让工业用地必须严格实行净地要求和“标准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一般为6 个月,最长不得超过9 个月。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周期,计划投资5 亿元以下项目不超过24个月,5 亿元以上项目不超过30 个月。协议签约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竣工时间负责项目开竣工履约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合同约定追究项目开竣工违约责任。
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投产日期,投产日期一般为土地交付之日起3年内,如设备、工艺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可适当调整投产时间。经济开发区和相关乡镇(街道)按“标准地”合同中约定的投产时间和投资强度组织开展项目复核验收。
新增工业用地出让4年后纳入全市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受让人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企业或连续三年被评为C类企业(含)以下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不动产登记。
(三)支持企业盘活利用现有存量用地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零土地”技改,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采取差别化地价政策
经相关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土地利用率、亩均税收高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不低于龙泉市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五)采取差别化管理政策
建立低效工业用地联合监管工作机制,针对未达到前述要求的工业用地及亩均税收在当年开发区制定的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以下的工业用地,资规、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税务、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研究制定针对低效用地企业开竣工违约、改变房屋用途、违章建筑、无证无照、税收评估、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措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符合停产、停业整顿标准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将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僵尸企业”列为低效工业用地联合监管重点对象,强化执法检查和差别化水电气价政策执行力度。支持各金融机构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僵尸企业”授信、用信进行有效管控。加大经营风险提示宣传力度,多渠道、多方式告知承租企业租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僵尸企业”土地、厂房的经营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组织领导,建立集体决策机制,重点把握项目产业定位、准入标准和差别化地价要求,努力实现土地要素配置最优化。市发改局、市经商局、市经合中心等部门要确定优先发展和调整的行业,指导经济开发区和相关乡镇(街道)严格项目准入审查;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及投资协议签约单位要共同做好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的履约监管,投资协议签约单位对违约情况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置并履行协议约定,有效形成多部门合力统一监管的联动机制,确保按合同、协议履行投入产出等要求,促进产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二)强化协作联动。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密切配合,合力而为,共同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的落实。市经商局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工业项目综合要素云平台建设,全面构建工业用地管理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经济开发区和相关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定期汇总上报辖区内工业用地变动情况,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的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要将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履约情况纳入土地使用者信用档案,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不断强化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查考核。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完善推进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及时总结并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特色做法。同时,要加强对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监督检查,将其列入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