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泉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采纳情况公示
为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9〕4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龙泉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龙泉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7月21日,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于2022年7月21日前书面反馈至龙泉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中心。
联系人:胡欣 联系电话:7751320
龙泉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1日
龙泉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9〕4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龙泉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暂行办法》。
一、补助范围: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公寓除外)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按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补资金与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
二、补助标准:五星级机构每人每月300元;四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40元;三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00元;二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60元;一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20元。公建民营机构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三、补助方式:自养老机构取得星级评定结果次月开始按月给予补助。以每个月末"浙里养"系统养老机构入住人数为参考,经现场核对后确定养老机构运营补助人数,老人入住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不予补助。星级评定结果有变化的,从次月开始按照新的星级评定结果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6月21日至7月21日,龙泉市民政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就《龙泉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截至7月21日,共收到公众意见0条,采纳0条。
龙泉市民政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