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惠民殡葬专项治理,强化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切实严格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制定《关于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有关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6月8日前(周三)上午12:00前反馈至市民政局(联系人:钟陈钢,电话:0578-7761826)。
附件1:《关于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有关通知(征求意见稿)》
龙泉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6日
附件1:
关于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有关通知(送审稿)
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民事〔2015〕233号)等有关规定,为持续深化惠民殡葬专项治理,严格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乡村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明确如下:
一、使用对象:乡镇级乡村公益性墓地覆盖本辖区村民;村级乡村公益性墓地覆盖本村村民或联建覆盖村村民。
二、公墓性质:乡村公益性墓地属非营利性公共墓地,不得变向用于经营性销售或者交由个人进行销售。
三、依规建设:乡村公益性墓地必须经民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得未批先建。
四、建设标准: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小型、美观,符合园林化要求。
五、公墓收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龙发改费管〔2020〕210 号)文件,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收费基准价为每穴 3000 元,允许在50%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具体使用费标准,出具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六、公墓销售: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并确保自用外,必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方可提供。
七、公墓绿化:公墓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自公墓竣工之日起,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八、公墓管理:公墓建成后公墓单位应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由墓地单位单独建账,专项用于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包括公示公开、财务(单独建账)、档案等管理制度,规范墓区管理秩序,做好墓穴及设施维护、修缮工作,保持墓区环境优美、肃穆和整洁。
乡镇(街道)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切实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
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关于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龙民字〔2016〕16号)、《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龙民字〔2018〕9号)和《关于规范乡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有关通知》(龙民字〔2021〕4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