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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2-53017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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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5-19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2〕1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2-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龙泉市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和分配方式,规范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行为,促进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科学、高效,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是指在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环节,对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绩效目标有差异性、使用主体不固定的扶持项目,在主管部门明确扶持范围及预期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引入竞争的方式,通过对竞争主体申报的项目方案进行公开评审,评选出最具有扶持必要性的项目,并以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作为扶持主体的资金分配模式。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主体,是指符合条件参与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单位、企业、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主体,是指经过竞争最终获得并有权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企业、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评审,是指组织项目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竞争主体编制的项目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方面,以“绩效优先、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为原则进行评审。
第二章 竞争性分配参与主体职责
第三条主管部门是项目资金分配及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预算;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定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报送财政局;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评审工作;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扶持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总结竞争性分配做法。
第四条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拟订年度纳入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范围;根据竞争性分配结果下达资金;指导主管部门对专项扶持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组织开展绩效抽评;跟踪实施总体情况,完善竞争性分配相关制度。
第五条竞争主体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遵守竞争过程的相关规定,不得以违法手段妨碍其他竞争主体参与竞争,不得向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评审小组等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扶持资金。
第六条扶持主体应严格遵守竞争时的承诺,严格履行项目方案,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承诺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实施情况,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绩效目标。
第七条主管部门要确保评审人员坚持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坚持规范化操作、好中选优,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供真实、详尽、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竞争主体提供的材料和业务内容、评审结果及相关结论予以保密。
第三章 竞争性项目范围及分配程序
第八条实施竞争性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以下类别:(一)产业发展类;(二)公共服务类;(三)符合竞争性分配的其他类。
第九条 制定实施方案。主管部门对纳入竞争性分配范围的项目资金,制定具体的竞争性分配方案,并予以发布,方案应包括竞争性分配的申报条件、扶持领域、补助标准、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方式、评审标准及绩效目标体系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报。信息发布后,符合条件的竞争主体按要求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对竞争主体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取得竞争性评审资格。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可通过材料评审、现场陈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评审方式由具体的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公告公示。主管部门根据竞争性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公示无异议后,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绩效目标、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行绩效目标审核制度,竞争性分配项目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作为项目申报、评审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金、提交相关资料环节,需明确要求申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建立“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加强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模式。项目实施单位按承诺向主管部门报告绩效运行情况;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与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实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参与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资格审查、安排专项资金、政府实施绩效问责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跟踪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发挥绩效。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竞争性分配工作过程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9日起实施。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