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部门、乡镇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656409/2022-52986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2-05-25
文号: 龙人社〔2022〕3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13-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5 17:26:49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2/5/25/art_1229617845_2405846.html
图文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图文解读
视频解读解读链接:点击查看视频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为:一档289/月,二档429/月,三档567/月,四档707/月,五档850/月,生活补助档804/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龙人社﹝2021﹞16号)同时废止。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5日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
公开电话:
邮  编:
传  真:
邮箱地址: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