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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656409/2022-52986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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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25 |
文号: | 龙人社〔2022〕3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13-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丽政发﹝2020﹞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为:一档289元/月,二档429元/月,三档567元/月,四档707元/月,五档850元/月,生活补助档804元/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龙人社﹝2021﹞16号)同时废止。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