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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556/2022-51662 生成时间:2022-04-07 11:58:47 发布机构: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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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幼儿园:

你们《关于要求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 号)和丽水发改委《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3〕5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一)锦溪镇中心幼儿园、竹垟畲族乡中心幼儿园从 200元/月.人,调整到360元/月.人。

(二)塔石街道中心幼儿园由现行的 230 元/月.人调整到300元/月.人;上垟镇中心幼儿园、住龙镇中心幼儿园、小梅镇中心幼儿园和查田镇茶丰幼儿园四所幼儿园由现行标准 200 元/月.人调整到 300 元/月.人;龙南乡中心幼儿园、查田镇中心幼儿园、锦溪镇双岭幼儿园和道太乡中心幼儿园四所幼儿园由现行的180元/月.人调整到300元/月.人。 

二、核定城北乡中心幼儿园、宝溪乡中心幼儿园和兰巨乡中心幼儿园三个幼儿园标准为300元/月.人。

三、服务费和代管费:100元/生·学期;
四、伙食点心费:按实计收。
五、有关事项
(一)保教费:按月计算,按学期收取。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二)服务费和代管费:按学期收取,严格用于必要的手工材料、春(秋)游门票及交通费、体检费。新入园幼儿如需代购被褥,报发改局备案后执行。代管费实行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多退少不补。

(三)伙食点心费:使用范围为点心、伙食费用,其他费用一律不得在伙食费中列支。幼儿园伙食费必须按日登记,按月公布,按学期结算,多退少补。

(四)幼儿园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本园具体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金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执行备案制度,收费前报发改局、教育局备案(附表)。

(六)以上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自2017年8月10日起执行。

附件:龙泉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docx

龙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龙泉市教育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17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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