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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6388/2022-5774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查田镇 成文日期: 2022-04-21
文号: 查政〔2022〕2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99H-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查田镇人民政府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6 11:13:1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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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镇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查田镇镇人民政府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查田镇人民政府

2022年421


                                                      

查田镇党政办公室                      2022421日印



查田镇人民政府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9]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款是指我镇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查田镇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  查田镇公款存放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我镇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我镇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我镇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六条  我镇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  我镇公款竞争性存放在市财政局组织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时委托市财政局实施招标。

我镇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报送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局统一招投标。

第八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竞标银行定期存款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生效后,我镇及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条  我镇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收到定期存款后应及时提供定期存单。

第十一条  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四)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十二条  我镇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不低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龙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

第十三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我镇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至5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19]1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十四条  我镇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五条 我镇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上报市财政主管部门,由其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十六条  镇纪委对我镇公款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镇纪委应加强对查田镇公款竞争性存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市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我镇要充分认识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加强公款存放竞争性管理工作。

我镇应按市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及时向主管科室报送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年度汇总表》及《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月度汇总表》。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查田镇人民政府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查政【202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2.廉政承诺书

 

 

 

 

 

附件1

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编号:           

 

甲方:                          

乙方:                          银行(或分行)

    为明确双方在龙泉市      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年第      期)业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银行,其定期存款有关的资金管理、本息收回等活动适用本协议。

第三条  经招投标确定,甲方在乙方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存入            期定期存款      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限基准利率上浮       %,到期计付利息。未到期存款在到期后按中标上浮率办理存款事宜。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

(二)要求乙方提供存款证明;

(三)对乙方定期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在乙方办理定期存款存放;

(五)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按中标金额取得甲方定期存款;

(二)及时办理定期存款并向甲方提供存款证明;

(三)存款到期及时足额缴清甲方存款本息;

(四)确保甲方定期存款在乙方存续期间的资金安全;

(五)接受甲方对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六)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四、违约责任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甲方未及时办理资金存放,应按未划拨资金额,以当期存款协议中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二)乙方对通过投标取得的定期存款在存续期间不得提前

终止。若提前终止,存期利息按其中标的定期存款利率按日折算。并处以已计利息的一倍罚息。

(三)乙方未及时向甲方缴清到期存款本息的,应以当期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收回定期存款: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

2.监管评级降低,人民银行天台支行评级降至B级及以下;

3.有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相关财政账户;

6.其它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五、提前支取。

经与乙方协商,甲方有权在到期日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甲方至少应在5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提前支取金额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计付利息,存续金额仍按原起息日、期限及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六、特殊事项

七、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执行中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龙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附件2

廉政承诺书

        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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