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1〕15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29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工作指南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及规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1〕15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29号),下达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共114万元,其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帮扶资金55万元,困难中小企业纾困资金59万元。
二、资金绩效目标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29号)要求,2022年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为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4家,纾困企业30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同比增长达5%以上。
三、申报类别和申报材料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工作指南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67号)要求组织实施。申报类别及申报材料如下: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帮扶资金(55万元)
1.支持对象。重点支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含重点“小巨人”)、2020年和2021年新增“小升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等中小企业。
2.支持领域。
(1)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设备数字化、产线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数字化建设和改造;创新建设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上云用云;实施节能减碳技术改造、绿色能源推广应用改造等方面的项目。主要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工程建设、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等。
(2)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在工业“五基”领域、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等,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锻长板”“补短板”“填空白”的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项目。主要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等。
(3)协作配套创新项目。企业为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品、服务或应用协同创新而进行研发和技改升级,形成产业链上下游联合配套并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主要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工程建设、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等。
(4)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先进团体标准;获得国际、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取得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等方面的项目。
3.支持方式。通过技改贴息、项目投资补助、奖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如符合条件的申请补助金额超过55万元纾困资金,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如同一申报单位以同一名义(项目)申报获得该资金的补助低于地方财政补助,可继续申报地方资金予以补足。
4.有关要求。
(1)第1至3类项目,总投资额原则在250万元以上,同时,项目应为2022年3月底前已启动建设且尚未完工。
(2)第4类项目,根据企业近三年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先进团体标准;获得国际、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取得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等。
(3)开发主体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初步审核。
(4)原则上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类别。
(5)已获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5.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第1至3类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备案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第4类项目的需提供近三年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发明专利证书及其他产品认证材料;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企业营业执照;
(6)发票等其他合法凭证材料。
(二)困难中小企业纾困资金(59万元)
1.支持对象。优先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中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及开发主体推荐的重点困难规模以下样本企业。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并在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中;
(2)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为正,2021年净利润为负或者净利润同比下降的企业;
(3)企业正常经营,具有执行中的采购订单及销售合同,且交易背景真实;
(4)企业征信记录良好、依法纳税。
2.支持方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通过贷款贴息、社保补贴、融资担保降费补助等方式进行纾困。如符合条件的申请补助金额超过59万元纾困资金,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如同一申报单位以同一名义(项目)申报获得该资金的补助低于地方财政补助,可继续申报地方资金予以补足。
(1)贷款贴息。对还本付息压力大的困难企业,可按上年度实际利息支出的不超过50%补助。
(2)社保补贴。对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享受现有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的基础上,补贴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3)担保费补助。对有贷款需求的困难企业,可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并可按实际担保费支出的不超过30%进行补助。
4.有关要求。
(1)开发主体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初步审核。
(2)原则上同一企业只可申请一种补助类别,确有特殊困难的,经研究审核后最多不超过两种。
5.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2021年度征信报告;
(3)企业2021年度支付利息证明;
(4)企业2021年度参保完税证明;
(5)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6)企业营业执照;
(7)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类别的申报单位,请于2022年5月5日前将资金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经开发主体初审后报送至经商局企业科。
五、资金审核
市经商局、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发展中心等部门将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78号)、《龙泉市关于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扶持项目资金,并经公示后发文下达专项资金。
六、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以备核查。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其资金使用资格,并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二)申请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经商、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经商局:毛鑫霞,电话:7262247,15268785808(642808);
财政局:郑宏敏,电话:7214470,13957057367(667367)。
附件1:2022年度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帮扶资金第1.2.3类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2:2022年度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帮扶资金第4类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3:2022年度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之困难中小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请表.docx
龙泉市经济商务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