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浙江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94号)及《龙泉市关于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龙经商〔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2021年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及申报办法:
一、2021年商务促进专项资金规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20〕8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1〕33号)文件,2021年下达我市专项资金96万元。
二、支持对象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外贸企业接连遭遇出港船舱难求,运费快速上涨(最高涨幅300%以上)、原材料成本上涨(平均上涨40%以上)以及人民币汇率(人民币升值幅度7%以上)创近年来新高的重重困难。为了全面建设助企扶企的营商环境,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提出的“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的要求,本次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向为支持企业应对因疫情影响而带来的成本上涨的问题,重点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以(龙经商〔2022〕19号)文件规定为准。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申报单位,请于2022年3月23日前,自行填报《2021年龙泉市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一式二份,报送至市经商局对外贸易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四、资金审核
市经商局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经公示后发文下达专项资金。
五、联系方式
龙泉市经济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人:林素
联系电话:7262256,13754290917(541917)
龙泉市财政局国企科联系人:郑宏敏
联系电话:7214470,13957057367(667367)
龙泉市经济商务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