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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2-5104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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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3-15 |
文号: | 龙政发〔2022〕1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0-2022-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浙江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管理规范》《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贯彻落实全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强化新增工业项目履约管理,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龙泉市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总量只增不减、存量有效盘活、质量逐步提升”的要求,统筹实施工业用地高质量管理,引导激励存量工业用地内涵式挖潜、集约化利用,提升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强化土地要素支撑。
二、发展目标
——总量只增不减。探索建立工业用地保护底线制度,建立存量工业用地“只增不减”“逐年增量”机制。梳理龙泉市现有存量工业用地规模及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土地资源配置,积极谋划工业发展空间,力争到2025年新增工业供地5000亩以上。
——存量有效盘活。开展经济开发区(含八都、安仁、查田,下同)“五未”土地处置专项行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五未”低效用地),有效解决工业用地粗放利用、土地资源投入产出效益低等问题,全力提升各类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率和产出率。3年完成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工业用地提质增效。
——质量逐步提升。通过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提高招商引资标准、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和强化企业履约监管,实现龙泉市内工业用地产出效益明显提升,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亩均税收年均增长15%以上。
三、任务措施
(一)强化工业用地总量管控
1.科学规划工业用地总量目标。深入开展工业用地存量调查,摸清底数,积极谋划工业发展空间,形成详细方案,并及时报审报批,合力筑牢工业经济要素保障基本盘。(牵头单位:经济开发区;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经济开发区的职责按《关于调整完善市与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在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有关事权划分的意见》文件执行,下同)、经商局、发改局、塔石街道、兰巨乡、八都镇、查田镇、安仁镇)
2.统筹优化工业用地布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修编和开发区平台整合,科学统筹制定龙泉市工业用地空间拓展方案,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奋力打造工业产业平台。(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发改局、经商局、塔石街道、兰巨乡、八都镇、查田镇、安仁镇)
3.保障新增工业用地资源。优先保障重大工业项目用地,通过项目申报争取用地指标支持,逐步提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占比。根据工业产业发展布局及区域发展目标定位,科学确定年度新增工业用地规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重大产业类项目用地指标需求,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后形成的用地空间优先用于工业项目。(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发改局、经商局、塔石街道、兰巨乡、八都镇、查田镇、安仁镇)
(二)创新完善工业用地供给制度
4.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实行定期绩效评估制度(新增一般工业项目用地达产验收后原则上每10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估)。鼓励探索以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新出让工业用地必须严格实行净地要求和标准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周期,计划投资5亿元以下项目不超过24个月,5亿元以上项目不超过30个月。(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发改局、经商局)
5.创新工业用地出让竞价制度。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推行以承诺亩均税收作为竞价标的制度。在工业用地招拍挂前,设定产业导向、亩均税收底线、封顶地价,先竞投土地价格,当竞价达到封顶地价时(上浮最高不超过起拍地价100%),则竞投项目达产后一定期限(一般为5年)承诺亩均税收,最高出价者为中标单位。竞投承诺亩均税收期满后,年亩均税收按“标准地”要求执行。由经济开发区或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机构)与竞得单位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土地后续利用产业定位、投资强度、税收等指标,以及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设置;受让人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后,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按协议履约需进行土地处置及补偿相关条款。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成长型项目可以探索采用其他方式供地。(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经商局)
(三)强化工业项目履约监管
6.建立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工业用地“供给-监管-退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和重大工业项目集体会商制度,经商、资规、建设、经济开发区等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对工业项目招商落地、竣工验收、投产、达产验收、项目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环节及企业经营阶段产出贡献等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建设进度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实施预警,对未按合同履约的项目采取有效的倒逼措施,严肃处置违约行为,确保合同履行到位。(牵头单位:经商局;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数据发展中心、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税务局)
7.强化工业项目履约监管。新增工业项目由企业与经济开发区或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机构)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经商局作为合同鉴证方参与签约,并统一纳入政府涉公合同监管备案。《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应明确约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等指标要求、达产验收办法、违约责任和处置办法,由经商局、经济开发区牵头负责工业项目达产验收和项目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3个税收年度内,严格按照达产验收约定标准验收,不达标的要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相关部门应将项目用地的使用要求和使用权权能等限制性措施在土地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并将土地使用权权能情况在权利证书上备注。(牵头单位:经商局、经济开发区;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发改局、税务局)
8.严肃违约处置。对未兑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指标或单位排放指标承诺的,根据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未兑现亩均税收承诺的,根据《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实际亩均税收和承诺亩均税收(竞投承诺亩均税收期满后,年亩均税收按“标准地”要求执行)差额计算。(简称税收违约金)
①超过竣工验收期限满五年,还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企业;②应当进行达产验收时,产值不足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50%或税收不足约定的30%的项目用地;③连续三年或累计五年未缴清税收违约金;④未通过工业用地定期绩效评估的(新增一般工业项目用地达产验收后原则上每10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估)。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可按照约定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格由属地政府收(回)购;如市场价低于原出让价时,收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设备等其他投入由企业在限期内搬离,自行处置。(牵头单位:各开发主体;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商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税务局、建设局)
9.开展企业绩效评估。对投产的工业企业进行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按照《龙泉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意见》中的评价体系开展。评估结果可作为企业评优、政策奖励兑现等管理服务参考依据。(牵头单位:经商局;责任单位: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盘活低效存量工业用地
10.加快低效工业用地整治。对“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项目用地进行分类处置,依法依规通过引导兼并重组、改造提升、整体腾退、淘汰关停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对于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并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要求和违约处置措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文件约定的要求,分类处置。(牵头单位:经商局、经济开发区;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
11.允许低效用地整合开发建设。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引进市场主体收购片区企业用地,建设优质重大产业项目或产业园区。拟连片开发的工业片区需具备一定的规模(一般达到50亩以上),须设置亩均投资强度、产业导向、亩均税收等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简化对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及腾笼换鸟的审批流程,创新开发激励机制,积极引导低效工业用地实现有机盘活更新。(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经商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发改局、行政服务中心、征迁办)
12.加强二级市场管理。①对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指标未达约定标准要求;②达产期之前转让;③转让方在上年的“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中定为C、D类企业的项目。有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项目进行用地转让时,由出让人依法定程序报请相关政府根据土地出让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可行使收(回)购权,并按照约定价格收购。
加强工业用地(厂房)租赁管理,制定工业用地(厂房)承租入驻企业产业导向和产出效益等指导意见。加强工业房产、土地交易过程中的税费征管工作,密切税务、不动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作,确保交易过程中各项税费应收尽收,及时入库。(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经商局、建设局、发改局、税务局、征储中心、金融发展中心)
四、工作保障
1.强化组织保障。组建龙泉市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济开发区),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推进和相关会议组织召集、信息统计、后勤保障、督导考核等工作。
2.强化联合监管。加强工业用地联合监管工作力度,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履约不到位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僵尸企业”列为联合监管重点对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公安、供电、经商等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研究制定针对联合监管重点对象开竣工违约、改变房屋用途、违章建筑、无证无照、税收评估、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工作措施,强化跟踪督查,加大项目批后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3.强化考核导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参与部门的专项督察和评价工作,将部门参与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龙泉市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加扣分项中举证扣分,对执行不力、担当不够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4.规范合同管理。《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示范文本由市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职能部门规范制定。
5.强化宣传引导。发挥新闻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及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围绕工业用地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创新,广泛宣传、集中报道、深入解读,提高政策宣传面和知晓率;持续深入宣传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