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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2-58312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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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1-24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2〕6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2-0018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规定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巩固和提升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成果,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82号)等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不含林地、园地)、建设用地实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购买二、三产业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适用的区片范围与同期施行的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文件中划定的区片范围相一致。补助标准为:
区片Ⅰ: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66667元/亩(100元/㎡)。
区片Ⅱ: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53333元/亩(80元/㎡)。
区片Ⅲ: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33333元/亩(50元/㎡)。
征地区片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三、加强宣传贯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认真落实《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泉市财政局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龙人社〔2021〕33号)文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四、征收征用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的工作经费,按市土地房屋征收与储备中心7元/㎡、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8元/㎡的标准执行。征收征用林地、未利用地的工作经费,按市土地房屋征收与储备中心5元/㎡、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5元/㎡的标准执行。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征地工作经费参照乡镇(街道)标准执行。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土地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局、土地房屋征收与储备中心、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本文件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龙政办发〔2020〕17号)文件同时废止。2023年1月1日前市政府已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标准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地类分类 土地区片 | 农用地(不含林地、园地)、建设用地 | 林地、未利用地 | |
元/亩 | 元/㎡ | ||
Ⅰ | 66667 | 100 | 0 |
Ⅱ | 53333 | 80 | 0 |
Ⅲ | 33333 | 50 | 0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规定》的通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