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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65645X/2022-5830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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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28 |
文号: | 龙建设〔2022〕9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16-202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畅通。由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龙泉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28日
龙泉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丽水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龙泉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人行道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城市道路的占用是指在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作为设施堆料、施工和其他方式等临时改变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建设的需要,埋设、维修管线等施工挖掘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龙泉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职能范围内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管理工作。
龙泉市发展和改革局、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泉市财政局、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泉市交通运输局等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二、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
(一)占用管理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批准,领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表》并缴纳占用费后方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以下情况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1.经市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2.非经营性的社会服务活动;
3.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面、招牌、广告的;
4.公益性广告、标志;
5.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6.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变更或撤回临时占用道路许可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按要求清退场地。
占用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及时清理占用场地,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经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损坏道路设施的,应当予以修复或给予赔偿。
(二)挖掘管理
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取得《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表》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挖掘。
以下情况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2.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3.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工程管线主管单位或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近期项目规划,编制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于每年12月上旬报市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平衡后,确定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于当年6月对建设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1.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2.未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的;
3.该道路施工对重大节庆和市委市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有影响的;
4.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
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扩大的变更手续。
特殊情况需挖掘道路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的,可以先行抢修,但必须同时告知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并且在1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道路挖掘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详细勘察,获取拟开挖道路下方地质条件和既有管线情况,涉及天然气、国防光缆、电力、供排水等重要管线设施的项目须做好保护措施,防止道路挖掘过程中造成既有管线破坏及工程搁置。
完成道路挖掘修复后,挖掘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经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
(三)施工规范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施工过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2.施工现场应制订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3.在施工现场应设有“五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现场消防平面布置图。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五牌二图”悬挂在外脚手架上。
4.施工现场宜实行封闭管理,并且宜采用硬质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宜低于1.8m。围挡需牢固、稳定、整洁。
5.按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6.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7.涉及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8.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批准;
9.挖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通知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验收。
10.夜间施工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11.土方、渣土外运必须采用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严禁抛洒滴漏;
12.禁止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污染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13.禁止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14.禁止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15.禁止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附则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龙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道路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龙泉市区的城市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附件:龙建设92关于联合印发《龙泉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