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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556/2022-58928 生成时间:2022-12-30 16:31:30 发布机构:龙泉市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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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范围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

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包括被褥费(新入园幼儿)、春秋游门票和交通费、手工材料费、体检费、伙食费。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除上述服务性项目和代管费项目外,各类幼儿园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取课本费。体检项目按《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向幼儿提供免费体检的,不再收取体检费。地方财政已将上述项目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幼儿园也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标准的制定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标准(伙食费除外)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非营利性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核定。其他幼儿园可参照公办幼儿园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伙食费的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按非营利的要求,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与监督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从中营利,每学期末结算一次,多退少不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资金;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幼儿园和教师在为幼儿(家长)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幼儿(家长)。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各县(市、区)在贯彻《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应结合本通知规定要求,规范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切实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doc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3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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