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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索引号:776480259/2022-58683 生成时间:2022-12-20 15:22:22 发布机构:龙泉市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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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执法区域:龙泉市

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6、《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8、《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0、《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1、《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12、《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1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1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5、《浙江省消防条例》

16、《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18、《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9、《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20、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龙泉市司法局关于龙泉市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22年第一批),详见附件1。

三、执法权限和职责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4、统筹协调消防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相关行业部门落实直接监管责任,重点聚焦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工业企业、沿街店铺、出租房(民房)及其他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方面事故防控工作。

5、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并提请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6、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落实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研究落实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火灾隐患整改,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点难点问题。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8、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消防产品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9、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0、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11、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12、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13、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14、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15、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16、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7、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8、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1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职责权限。

四、执法机构

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中山东路91号,办公时间(工作日,具体以丽水市政府规定为准):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令时),联系方式:(0578)7122089。

五、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名单

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六、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详见附件2

七、行政执法程序图(或行政处罚流程图)

1、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2、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工作流程



3、临时查封程序流程


4、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流程



5、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工作流程


八、救济渠道

1、当事人的权利(含监督救济渠道)

①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③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④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⑤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个人二千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万元以上罚款,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以及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⑥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⑦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⑧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当事人的义务

①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③当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④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龙泉市消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3。

2.双随抽查事项清单:https://zjzft.zjzwfw.gov.cn/pub/#/pub?key=1

十、监督投诉

1.投诉举报电话:0578-7122089

2.投诉举报地址:龙泉市中山东路91号;邮编:323700。



附件1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名单.docx

     附件2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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