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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22-57784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1-13
文号: 龙政办发〔2022〕6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22-0017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1 08:33: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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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05〕1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政府设立(或授权)、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责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域范围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后到项目竣工验收等全部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也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分阶段代建。

第五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由项目责任单位、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市发改部门指导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代建单位依法签定代建合同。代建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代建内容、项目总投资、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及支付方式、代建管理费,资产档案移交、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六条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项目责任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1.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确认,办理项目建议书、规划等报批手续;

2.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3.负责通过招投标确定代建单位或协助政府设立(或授权)确定代建单位,参与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4.负责建设资金的落实、管理与结算;

5.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6.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并确认;

7.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前期推进、项目实施等各项工作;

8.对代建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9.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管理。

1.根据合同要求(约定)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2.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3.负责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4.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5.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6.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项目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7.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支付意见;

8.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概算;

9.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交)工验收,负责编报工程竣工决算,负责或协助项目责任单位办理项目竣(交)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10.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市发改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资金和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监督;

市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对代建制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代建程序

第十条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报批时提出申请,市发改部门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项目责任单位在申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应明确是否采用代建制、提出代建方式、明确已确定的代建单位(未确定代建单位且拟采用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代建制项目则应填写合作单位建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未采用代建制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代建制项目,经市政府决策程序决定实施。

政府招标的代建制项目,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采用分阶段代建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分别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省、丽水市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跟踪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总额。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省、丽水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

第十四条代建项目建成后,按国家、省、丽水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批复情况与项目责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项目责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七条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市发改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责任单位、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核定的投资变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代建费规定

第二十二条代建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管理费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代建管理费按代建项目工程概算所属档次进行总额控制,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得高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等规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上限。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等规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上限。代建管理费合同数额由项目责任单位与代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协商,并经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项目概算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的,代建管理费根据重新审批的概算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代建管理费合同数额由项目责任单位与代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协商,并经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代建管理费由项目责任单位凭代建单位开具的发票和进度在管理费中列支。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综合考虑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因素,按比例支付。项目责任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开工阶段凭监理开工令及开工现场照片等证明支付40%,完工阶段凭完工验收资料支付50%,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支付1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7日起施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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