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调查征集

关于征求《龙泉市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8 11:10:09 点击数: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抓好2019年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浙民福〔2019〕29号)、《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建设的通知》(丽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牵头拟定了《龙泉市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于 12 月 1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至市民政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胡欣,联系电话:7751320)


龙泉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8日


龙泉市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求稿)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抓好2019年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浙民福〔2019〕29号)、《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建设的通知》(丽民〔2019〕19号)、丽水市政府重要事项交办单〔2019〕15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民生实事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龙泉市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建设的通知》(丽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社会资本(包括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市民政局是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作保障,指导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采取公建民营模式,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

第四条 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按照因地制宜、整合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老年人实际需要,充分利用老年活动中心、农村敬老院、现有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闲置的学校、医院、办公用房、厂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资源,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优化提升、租赁、购买等方式进行建设,可与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合并设置或就近设置。

第五条 至2022年底,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1所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区范围内建成1所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还难以覆盖居家辐射功能的,经市民政局审定同意后,在布局均衡的情况下,还可以增加建设1-2所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满足区域内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二章 申请补助条件

第六条 建设补助条件

(一)2019年1月1日后经市民政局批准列入年度建设任务、政府投资计划或列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

(二)建设规模、功能设置、结构布局达到国家住建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中短期托养床位不少于10张,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必须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托养服务、家庭支持服务”4项功能,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此基础上还须具备“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2项功能。

第七条 运营补助条件

(一)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依规运营一年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评定达到星级以上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且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按规定参加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建设补助

(一)政府投资建设补助。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包括方案设计、工程造价、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实施、项目审价、设备购置等各项费用,结算金额以项目竣工审定价报告为准。城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面积700m2(含)以上的,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90万元;城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面积700m2以下和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补助。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并以项目建筑面积为补助依据。

1.新建项目补助标准为800元/m2,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改建类项目,视改建情况,按不超过新建类项目标准的8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优化提升类项目,视优化提升情况,按不超过新建类项目标准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建设资金补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竣工审定价。

第九条 运营补助

(一)星级补助。分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等级,分别补助15万元/年、12万元/年、10万元/年、8万元/年、5万元/年(照料中心运营经费补助不重复享受,不足一年按协议实际服务时间结算)。

龙泉市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星级评定办法由龙泉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建设资金拨付

(一)政府投资建设补助资金可按进度进行拨付。在项目实质性动工后,根据乡镇(街道)提出的书面申请,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按项目投资预算(由发改委立项的项目,以发改委批复金额为准;非发改立项的项目,委托有相应专业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估算为依据)预拨总投资额2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剩余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委托第三方审计后,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拨给各乡镇(街道)。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补助。在项目建设完成,经第三方审定价,并验收合格后,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补助给投资建设机构。

第十一条  运营补助拨付

每年经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行评估后,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拨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进行分配。运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水、电等日常办公支出及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改善设施,购置服务用品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项目监管,严格把关,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工程审价报告,项目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工程结束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市民政局会同乡镇(街道)对竣工项目组织核查,并填写项目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