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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331181000000/2022-57080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10-24  

文字解读: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22〕第23号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4 08:59:23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2/10/24/art_1229382448_2438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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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对《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内容涉及《龙泉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优化资源统筹,深化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解决行政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重复交叉等问题,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号)等文件,结合龙泉实际,制定形成《龙泉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

二、工作目标任务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号)等文件要求,龙泉市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发展改革、教育、民宗、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建设、水利、林业、气象11个领域587项行政处罚事项,在龙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其中141项已由《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22〕第19号)于2022年7月1日起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实现综合执法事项划转平稳过渡、无缝对接,解决行政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重复交叉等问题,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水平。

三、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22〕4 号)。

四、文件主要内容

《通告》分为四块内容,一个附件。

第一块内容明确了龙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龙泉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第二块内容明确了通告实施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治考核等责任。通告实施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已纳入《龙泉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40项)》的划转事项,按照原划转时间执行。

第三块内容明确了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衔接机制,保障监管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块内容明确了《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发生调整的,《龙泉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40项)》 同步调整。

附件表格为《龙泉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载明了划转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

五、适用对象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

六、实行时间

自2022年10月14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578-775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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