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审计局:
你单位2021年11月15日发出的《关于落实审计提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告知函》已收悉,针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原道路运输管理局存在“2020年期间在非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机构维修车辆,涉及金额1045元,上述行为与《龙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龙泉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龙财采监〔2019〕100号)的规定不符”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针对2020年11月24号凭证中涉及的车辆修理费1045元,具体支出为公务用车浙KE5652更换后轮胎两只(型号规格:215/65R16赛轮)1020元,左前轮补胎一次25元。
根据《龙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龙泉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龙财采监〔2019〕100号),公务用车定点采购实施范围为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档各类小型车辆维修,不包含大型客车、特种车、摩托车等维修,车辆补胎和换胎、异地维修等特殊情况。车辆补胎和换胎不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实施范围内,因此龙泉市原道路运输管理局不存在在非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机构维修车辆的情况。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