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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信息公示

索引号:002656425/2020-39466 生成时间:2020-12-04 17:02:59 发布机构:龙泉县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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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龙泉市龙渊街道中山东路136

申请信息公开联系地址:龙泉市中山西路35号

邮编:3237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36

    一、行政执法依据

 主体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等法律法规。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三、执法权限:

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龙泉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丽水市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乡镇(街道)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市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负责存量房交易及相关房屋面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市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储备管理。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负责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承担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图工作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乡镇(街道)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全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与评价、确权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全市自然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推进服务便民高效和职能转变。

(十七)相关职责分工。与市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四、执法程序

    五、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本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龙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件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https://zjzft.zjzwfw.gov.cn/pub/#/pub

附件1:证件清单.xls

附件2: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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