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龙泉市道太乡人民政府
(二)行政执法范围:龙泉市道太乡
(三)监督举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道太乡大白岸村32号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八)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三、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龙泉市道太乡人民政府,详见附件1。
四、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龙泉市道太乡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龙泉市道太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详见附件3。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龙泉市道太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详见附件4。
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龙泉市道太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详见附件5。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乡镇街道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乡镇街道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九、执法程序
十、职责权限
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street/list/listdetile.do?type=0&adcode=331181204000&name=%E9%81%93%E5%A4%AA%E4%B9%A1&webid=1259
十一、法律救济途径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本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救济途径。当事人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龙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详见附件的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docx
附件2:道太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xls
附件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pdf
龙泉市道太乡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