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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审计局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329/2021-40818 生成时间:2020-11-27 10:18:06 发布机构:龙泉县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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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直属审计中心、内部审计指导中心: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经局党组研究,现将修订的《龙泉市审计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审计局

2020年11月20日

龙泉市审计局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即“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安排,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利于促进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对我局进一步规范党组权力行使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明确实施内容、规范实施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基本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加强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三、实施内容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2.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3.单位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方案的研究;4.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的研究决定;5.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方案;6.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7.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1.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2.推荐申报各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3.公开招录、选调工作人员自聘人员);4.后备干部的推荐;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人事问题。

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1.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2.重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3.一定额度的不动产购置;4.各类国有资产处置;5.以单位名义对内对外合作、担保等项目;6.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立项、安排;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大额资金(1万元以上)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各类专项资金的立项安排、使用与管理;

3、大额资金的支出;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四、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党组书记、局长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股级干部的任免,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1万元以上)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3、机关经费开支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大额资金支出由党组会讨论决定,形成决议后实施。

4、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统一进行采购。

五、监督管理

1、局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和局属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局党组会,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相关人员记录,会议记录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3、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局办公室不予办理任免手续,并必须纠正。

4、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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