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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329/2021-40811 生成时间:2020-11-27 09:57:19 发布机构:龙泉县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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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分类管理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等有效施行,加强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与指导,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参照国家审计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的做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

A类是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者所在部门、单位中承担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社会关注度高、掌管使用政府资金数额大或下属机构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B类是指预算或者所在部门安排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以及从事资本经营、政府性资金投入较大、资产规模大的国资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人。

C 类是指预算经费数额较小或者没有预算的单位、群众团体以及难以划入 A、B 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情况实行报备制。

内部审计机构要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划分情况定期报审计局、内审协会备案。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需要调整的审计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研究后决定。

三、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体现分类原则。

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科学安排各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权力高度集中、掌握稀缺资源、自由裁量权大等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中至少审计一次。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同时,要加大对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力度。

对A 类对象重点安排,实行“任中必审”,并与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

对B类对象实行“任中抽审”,并与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抽审对象主要包括:一是群众对执行财经纪律反映比较强烈的单位;二是在以往审计中反映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较多且性质相对比较严重的单位;三是掌管社会公益性专项资金及群众较为关注的单位;四是由于其他原因,主管部门、审计局、内审协会及其他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实施审计的单位。

对C 类对象以离任交接或离任审计为主,加适当的任中抽审。

四、统一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

根据不同种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保证同类岗位和同职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评价标准基本一致。

五、国家审计计划体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国家审计项目计划制定时,酌情将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个别A类对象列入计划。

六、定期检查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审计局和内审协会定期检查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订以及计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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