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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679/2019-23522 生成时间:2019-12-27 15:53:43 发布机构:龙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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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公安局   龙泉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龙泉市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所、中小学:

为切实保障《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根据《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丽教基〔2017〕58号)、《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泉实际,现就做好流动人口(新居民)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条件

1.入学对象父亲或母亲一方持有龙泉市范围内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包括符合申领条件且已到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受理回执);

2.入学对象父亲或母亲参加龙泉市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一年以上。

二、申请积分对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入学对象的父亲或母亲。

三、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

符合各年度龙泉市中小学工作实施办法及《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9〕38号)中的《龙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指标体系》第4项、第6项、第7项、第9项、第10项的相应分值。

四、申请积分材料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入学子女及父亲或母亲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2.家庭户口本或身份证;

3.龙泉市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4.学历证明;

5.《龙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附件1)

6.其他材料。

五、入学程序

1.积分申请

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子女入学的流动人口应在每年度4月1日至20日(节假日除外)到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填写《龙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材料。

2.积分核实

行政审批中心公安窗口对《龙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基本条件且积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公安窗口立即受理,并当场进行积分核定。

3.入学申请

教育局根据生源情况实际,将流动人口积分纳入当年公办义务段学校招生政策。具体办法及流程在当年出台的招生政策中进行公布。

六、其他

1. 流动人口夫妻共同申请子女积分入学,取夫妻积分高排名靠前的一方。

2.多人积分相同的,按照随迁子女取得有效居住证的时间先后排序。

3.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试行,解释权归市公安局、市教育局所有。

                         

 

 

龙泉市公安局                         龙泉市教育局    

2019年12月11日                    2019年12月11日


 

 

 

 

 

 

 

 

 

 

 

 

 

 

 

 

 

 

 

 

龙泉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印发

附件1:

龙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照片

居住证

编号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现居住地

 

积分管理申请情况

积分内容

个人申请分

核定分

审核人

基础分

居住证登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附加分

不动产权证明

 

 

 

 

高层次人才引进

 

 

 

 

经商(工商营业执照)

 

 

 

 

扣减分

其他

 

 

 

 

总分

 

 

 

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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