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继续做好我市批发零售业转型升级工作,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名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9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发〔2019〕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对《关于进一步推进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龙商务〔2018〕23号)中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进行进一步明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来源于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中竞争性分配的资金。
(二)市经商局负责试点资金项目管理、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和分配方案、组织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试点资金预算管理及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开展试点工作产生的项目评审、验收和工作宣传等费用从试点资金中列支。
二、支持方向和内容
(一)鼓励开展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开展农产品市场公益性建设,促进流通方式创新,推进农产品流通标准化,构建竞争有序、布局合理、高效畅通、安全规范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二)鼓励百货超市创新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大型百货、购物中心、连锁超市等市场主体,提升线下消费体验,引进餐饮、休闲、娱乐、文化、医疗健康等业态,推动经营方式由商品销售为主向“商品+服务”并重转型;鼓励拓展线上业务,运用互联网工具提升营销和服务水平,开展智能化、网络化的全渠道经营;加快经营模式创新,发展自有品牌,实行深度联营和买手制经营;鼓励线上线下优势企业通过战略合作、交叉持股、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整合市场资源,培育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型市场主体。
(三)鼓励老字号传承创新发展。支持老字号企业经营创新,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老字号文化保护,支持建设老字号博物馆,展现老字号传统技艺,开展历史文化教育活动;加强老字号技艺传承,建设“工匠创新工作室”和“工匠教育基地”,保障传统技艺工艺传承;支持老字号企业组团对外参展,扩大龙泉老字号企业的影响力。
三、支持标准
(一)试点企业开展项目建设的,根据申报当年实际投资额(投资额发生时间以发票日期为准)25%的比例进行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项目投资额构成包括场地改造(不含土地、房产投资)、机械设备及软件技术服务投入。
(二)由市经商局主管的社会团体,组织我市企业组团参加对外宣传、展示的,对用于宣传龙泉市整体形象的公共布展费和公共宣传费进行全额补助,场地费补助50%,相关费用凭合法合同和发票支付,单个展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资金申报方式
(一)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经济商务局申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由市经济商务局与市财政局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审核工作,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龙泉市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资金申请表。
3、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
5、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结汇水单、发票等。
6、有资质的审计机构针对实施项目投资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
7、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清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材料不齐的不予支持。书面材料需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保留原件备查。
五、监督管理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对象需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当年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产品质量、侵权以及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试点资金政策。
(三)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试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市财政局收回补助资金,并责令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
本办法由市经济商务局负责解释,2019-2020年龙泉市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以此件为准。
附件:龙泉市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资金申报表
龙泉市经济商务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