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和《关于印发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8号)文件精神,要求相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进行章程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章程修改对象
继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幼儿园。
二、章程修改完成时间
2019年12月20日前。
三、章程修改内容
继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应修改的章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党的建设;
二)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
三)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四)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四、章程修改要求
一)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修改,并在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盈余不得分红”这一句后加入“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内容;
二) 章程修改后的纸质材料经董事会成员签字盖章,报龙泉市教育局办公大楼517室(联系电话7123271)、龙泉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联系电话7262313)备案。
龙泉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