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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16-41573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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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5-30 |
文号: | 龙政办发〔2016〕6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16-0023 |
有效性: | 废止 |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质量,杜绝浪费,发挥政府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本细则所指政府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项目融资、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以及上级补助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活动。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条 市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建设规模和标准控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以及工程变更的审核管理。
市招管办(招投标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和合同见证登记。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市经济开发区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组织实施,并报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市经信、国土、建设、环保、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卫计、教育、文旅、消防、人防、科技、安监、国资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编制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初步计划;
(四)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项目概算;
(六)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八)组织项目后评估。
市发改局可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额等情况对以上程序作适当调整或简化。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审批,报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备案;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审批管理。
符合规划或纳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的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
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环节。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和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房建等项目编报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和1000万元以下的房建等项目,仅编报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上级审批及安排资金项目按照上级要求编报)。
合并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环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初步设计文件,将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并入初步设计审查,形成联审会议纪要作为修改完善初步设计的依据。
简单的改建、扩建项目,业主可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完成改扩建方案和工程概算后一次性审批。
简化或合并审批的项目,在立项申请批复或一次性审批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审查审批制度。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编制。
(二)项目立项报批前,项目需要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并提供相应的行业专项规划依据,重大项目应提供评审通过的规划方案;计划外新增项目需补充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等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联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建设条件、建设标准、功能规模、节能方案、资金估算及来源、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由发改部门召集项目前期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联审会议纪要,项目评审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大建设项目办理环评审批后,发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前置审批暂时无法办理的,发改部门按“绿色通道”出具项目评审意见,以便进入下阶段初步设计。水保方案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有关审批职能部门按照联审会议纪要,出具审批手续,不作为项目批复的前置条件,但在开工之前要完成审批。
(四)初步设计联合审查。联合审查的内容包括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内容、建设方案、投资概算、消防、强电等,由发改部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审,并印发会议纪要。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要书面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和修改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条款。凡是属于初步设计阶段应审查的内容(初步设计文本),各参加联合审查的部门须提出全面的审查意见,不得将修改意见带到后续审批阶段。项目评审中心根据修改后的初步设计出具评审意见,在规划部门完成项目建设规划公示后由发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
发改部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后,市项目评审中心对文本修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初步设计报批稿上加盖项目评审中心公章,此文本作为编制施工图的依据。
(五)施工图专项审查。在施工图符合建设规划、消防、气象、人防等规范的情况下,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予以备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审批意见书。
(六)特殊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七)项目业主应对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认真审核把关,在提交审查之前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确认。
第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评议专家库,实行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除相应职能部门外,视情况可邀请相应的专家参加。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查。市发改局须在审查会召开3天前将审查资料提交给有关专家。审查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原则上对估算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前,由市发改局委托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对于水利、交通(桥梁)、地质灾害及专业设备等特殊要求项目,市发改局可视项目复杂情况进行委托咨询评估。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和限额招投标制度。
市发改局根据项目评审中心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批复的限定投资额进行初步设计。
建设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投资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进行限额施工图设计,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对照初步设计批复严格审查;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相应审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和说明,报送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对工程预算(标底)编制的准确性和建安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进行复核与审查,并对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把关。对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并已出具项目评审意见的项目,在建设单位完成预算(标底)编制的前提下,预算审核中心先予受理,并对工程预算(标底)进行预审查,在完成初步设计批复(采用“绿色通道”的出具项目评审意见)后,预算审核中心及时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意见。建设单位依据财政部门审查的限定预算进行工程招标。
对于前期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绿色通道”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预算审核时,应提供市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和概算核定表。待建设选址、用地预审等前期审批手续齐全后,及时到发改部门补办初步设计审批。对未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的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举证,在年终投资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社会公示制度。对环境影响大、资源消耗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可研审批之前,应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投资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规划,以及对环境、资源和公众利益的影响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项目公示应明确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内容,并注明受理人员及详细的联系方式。公示方式为指定新闻媒体或网站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质量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当在3个月之内编制工程结算,结算价300万元以上项目报审计部门审计,300万元以下项目委托市审计部门招标入围的中介协审机构审计,审计报告在10日内报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对已备案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抽查发现超付工程结算款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追回超付工程款。审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等存在违规行为的,将视具体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单位应在工程结算审计后1个月之内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逐步创造条件,实行联合竣工验收。项目业主于竣工验收批准后30天内向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期满后,市发改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的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市人大和市政府。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基础上,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项目建议,编制项目建设初步方案。项目建设初步方案经过项目主管部门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送市发改局,申请进入项目储备库。
项目建设初步方案要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及筹资方案等内容。市发改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梳理并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包括:
(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目前具有初步意向,拟在今后5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已经完成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重大前期项目。
第十八条 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论证不合理、或者3年内未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将定期予以清理。
第十九条 设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改局统一管理,市发改局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进行安排。
第四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程序,采用“两上两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于当年7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建议和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建议,经行业主管部门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分别报市发改局和财政局。新建项目需提供: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包括现状分析、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初步选址意见、资金筹措设想等);
第二阶段(一下):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初步投资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数;
第三阶段(二上):各部门根据下达的初步计划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并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和财务收支计划建议,经行业主管部门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于当年11月底前分别报市发改局和财政局;
第四阶段(二下):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于当年12月底前,根据政府审议的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中各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编制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财务收支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次年1月底前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建设资金,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确需增加的应急实施项目,要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并采取快速通道方式依程序给予快速审批,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中调整时予以追加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其他形式会议纪要不予追加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原则上于每年9月份左右年中调整一次,调整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分户核算”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纳入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统一核算,市会计委派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进行核算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业主单位凭立项批复到市财政局委派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凭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财务收支计划,向市财政局办理请款手续。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款。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批准调整项目概算和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年度项目财务支出计划指标的,市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财务支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将调整指标下达到建设单位。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及服务等的采购,达到依法招标额度的必须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项目未通过初步设计审批(绿色通道项目除外)或擅自改变建设用途、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超过投资概算的,以及施工图预算未经过审查的,招投标中心不予受理项目招投标事宜。
第二十六条 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招标标底(项目预算书)必须经财政局审核,并作为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严肃合同签约制度,施工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市招投标中心对进场交易的工程合同实质性条款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合同进行见证登记。未经见证登记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 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规定的预留20%(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项目为15%)工程款在审计部门审计或备案后办理结算。未按规定进行审计、备案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结算。
第二十九条 严格合同变更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工程量、工程标准发生变化导致造价增加而需要对原施工合同进行补充事宜的,并履行变更手续后可签订补充施工合同,市招投标中心见证登记。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可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或委托代建,代表政府行使建设管理职能,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定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不少于签约合同价10%的履约担保。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由项目业主和原设计单位共同提出,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其它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市发改局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算事宜;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未经批准的,市财政局停止拨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合同条款,做好人员、设备,特别是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班子到场签到、监理日记等管理,如项目管理班子(尤其是项目经理)不到位,应责令改正,并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应上报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直至终止合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以审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审计核减率5%以内部分的上缴财政核减款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审计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上缴财政核减款由施工单位支付,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代扣。
第三十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报表制度。各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市发改局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工程变更与概算调整
第三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范围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起的施工合同中工程量、单价及工期等内容的调整。具体包括:①工程设计变更;②材料与设备的换用;③工程量和费用增减;④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⑤材料调整超出控制价规定的签证;⑥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⑦其它变更。
以下两种情况不列入工程变更审核范围:
(1)标内工程量约定额度内的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变化占本项子目15%(含)以内且不超50万元(含)的标内工程量自然增减:
(2)零星签证:a、工程项目合同造价2000万元(不含)以下,单次签证在3万元及以下的;b、工程项目合同造价2000万元(含)以上,单次签证在6万元及以下的;c、零星签证累计未超过合同造价的2%;d、工程变更单项净增加3万元及以下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送审价超过合同价20万元(不含)以上且超过合同价2%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结算审计前需报送《项目结算造价告知单》到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审计部门根据财政预算审核中心签字盖章后的告知单受理结算审计。《项目结算造价告知单》内容由合同造价、标内工程量自然增减造价、变更增加造价、变更减少造价、人材机调差造价、零星签证造价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工程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批复概算总投资10%以内,且总额500万元以内的(超出上述两项约束条件之一的按概算调整程序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变更:
(一)项目单次变更引起投资额增加2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备案;
(二)项目单次变更引起投资额增加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经现场技术论证后提出变更申请,财政预算审核中心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局审批;
(三)项目单次变更引起投资额增加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技术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后,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财政局牵头形成联席会议意见,经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项目单次变更引起投资额增加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技术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后,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财政局牵头形成联席会议意见,经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审核,报市长审批;
(五)项目单次变更引起投资额增加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分管副市长牵头形成联席会议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或超概算因素(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应事先向市发改局、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第四十条 对于原初步设计中未包含但实际施工过程中确需增加项目建设内容的:①项目造价增加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联合审查,发改部门签署相关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② 项目造价增加50万元及以上的,参照工程变更程序第三十八条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原则上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整体实施。作为完整项目报送财政、审计部门审核的,原则上以不超概算批复中工程建设费用10%控制。
对于分标段或分期实施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有相关项目明细的,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单项工程建安投资控制投资;概算批复无相关项目明细的,财政、审计部门按照不超概算批复的工程建设费用10%控制。设备投资按照不超过初设批复设备购置总费用的10%控制。上述事项突破投资控制范围的需报发改部门审核。
第四十二条 送审结算价超合同价10%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初审,对确实存在超概现象的项目,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通知书,告知其到发改部门办理调概手续。发改部门以审计部门审定后的工程造价作为调概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于限上项目,未按规定进市招投标中心平台交易的,或未经发改部门批复的,或未经财政标底审核的,不得支付工程款;对于限上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工程变更进度款。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发改、财政、监察、审计、招管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每年组织若干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四十五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公告制度。市审计局对重大项目、关系国计民生项目的审计结果及时在媒体上公告,选择典型超概算项目审计结果及违规问题查处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六条 实行重大项目稽察制度。重点工程稽察办公室对市以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监督被稽察单位整改落实。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地质勘探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招标的;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无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或由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行业管理项目,有上级行业管理办法的按照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无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龙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龙政办发〔2008〕53号)、《龙泉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12〕138号)停止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
市检察院。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